一纸通知书引发的法律风暴:
2023年4月,山东青岛某街道办向林先生送达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认定其30亩工业园厂房系“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”,要求限期拆除。这份看似平常的执法文书,却因一个致命漏洞掀起波澜——街道办根本无权作出此项处罚。更戏剧性的是,当林先生2024年1月起诉后,街道办竟在开庭前匆匆撤销通知书,并辩称“原告起诉已无意义”。
这场冲突的根源可追溯至2006年:林先生与镇政府签订50年土地租赁合同,投资建设工业厂房。十余年后,该地块突遭征收,曾经的签约方摇身变为执法者,以《城乡规划法》第64条为据发出拆房通牒。而法律明文规定,此类处罚权仅属县级规划部门,街道办的越权行为已埋下败诉伏笔。
法庭激辩:职权与时限的双重困局
2024年7月庭审中,双方围绕两大焦点展开对决:
职权依据的彻底缺失:被告街道办坚称厂房确属违建,却对执法权来源避而不谈。拆迁律师一针见血指出:《城乡规划法》第64条明确查处主体为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”。在无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情况下,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严重超越职权,本质是“以执法之名行侵权之实”。
同类判例佐证:浙江某街道办曾以同样理由责令拆除厂房,复议机关直指“街道办无土地执法权”,决定被当即撤销。
诉讼时效的罗生门:街道办辩称林先生起诉已超6个月法定期限(通知书发出后7个月才起诉)。律师援引《行政诉讼法解释》第64条反击:未告知诉权时适用1年特殊期限。因通知书未载明起诉期限,林先生的诉权仍受法律保护。
这一论点彻底瓦解了被告的程序抗辩,暴露出行政机关对法律程序的漠视——既越权执法,又剥夺当事人救济知情权。
自行撤销的执法闹剧:程序正义的溃败
2024年7月,在法院开庭前夕,街道办突然作出《关于撤销通知书决定》。表面看是“自我纠错”,实则暴露更深层程序违法:
撤销动机不纯:若非诉讼压力,街道办是否愿主动认错?其答辩称“未影响权益”恰印证权力任性——发通知时无视企业存亡,撤通知时又轻描淡写;
程序漏洞未补:撤销决定未解释此前的职权缺失问题,更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,违反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》第52条的核心要求;
违法性未消除:自行撤销不等于行为合法。正如嘉兴某公司案中,政府虽撤销限改通知,复议机关仍确认其违法性。
胜诉判决的深层意义:给越权执法戴上镣铐
2024年12月9日,青岛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:确认街道办原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违法((2024)鲁0281行初82号)。这一结果远超个案意义,直击基层执法三大沉疴:
职权法定不容架空:执法权来源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。街道办作为基层组织,职能限于管理服务,非经授权不得行使县级以上部门专属权力。
程序正义不可妥协:从告知诉权到听取申辩,程序瑕疵将导致执法无效。如南京车库强拆案中,街道办因未举证、未告知败诉,法院怒斥“忽视举证责任必担后果”。
信赖利益必须保护:林先生基于政府合同投资建厂,十余年后突遭“违建”指控,违背《行政许可法》的信赖保护原则。若允许多头执法、反复追责,将摧毁企业投资安全感。
司法启示:企业如何对抗越权执法?
此案为政企纠纷树立维权范本:
锁定职权依据:接到执法文书时,立即核查作出主体是否有法定授权(如《城乡规划法》第64条限定为“县级以上规划部门”);
严守诉讼时效:若文书未告知诉权,1年内起诉均合法有效,切莫被“超期”话术吓退;
坚持违法确认:即使行政机关自行撤销,仍要诉请法院确认原行为违法,为后续国家赔偿铺路;
善用程序武器:对未保障陈述申辩权、未出示执法证件等程序违法,坚决主张权利。
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,更不纵容越权者的任性。
青岛厂房外墙上,被雨水冲刷过的“拆”字已斑驳难辨。而法院判决书上的鲜红印章,为这场民告官战役烙下正义终章。当街道办公章盖在越权通知的那一刻起,结局早已注定——缺乏法律根基的权力,终将在诉讼的阳光下消融。
林先生的厂房依然矗立,但此案已化作一柄悬于执法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:每一次公章落下前,请先扪心三问——职权是否法定?程序是否履行?正义是否看得见?
对企业家而言,这份判决更是清醒的启示:当权力试图越过法律藩篱时,唯有拿起条文铸成的盾牌,方能在巨浪中守住产业的方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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